(2017)皖1125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忠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华,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华,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鲁肃大道名仕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694902168。法定代表人:陈正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定远县定城镇名仕新城小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滁州市铭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定远县XX小区XX号楼X-1#、X-2#、X-3#门面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