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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洋申请执行杨建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杨建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广播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杨建莉,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塞隆大厦。本院在执行刘洋、杨建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杨建莉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洋于2017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杨建莉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3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