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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国范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1民初1150号原告:张国范,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7号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1551910510W。负责人:匡虹钰,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国范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应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被告人寿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在交强险内赔偿张国范医疗费4920.19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7120.1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10日,张国范乘坐由刘涛林驾驶的川E×××××号车在成自泸赤高速228KM处与已发生一次事故由杨某驾驶的贵C×××××号车发生碰撞,致使杨某死亡、张国范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刘涛林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被告人寿财保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无异议,贵C×××××号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是事实,事故也发生在承保期内;2.张国范诉请的医疗费应该扣除15%的非医保费用;3.交强险应分责分项赔偿;4.张国范未提供交通费票据,对交通费不予认可。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0日,刘涛林驾驶川E×××××号车在成自泸赤高速228KM处与杨某驾驶的贵C×××××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当场死亡,川E×××××号车驾驶人刘涛林及该车乘车人刘明昭、王华书、张国范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刘涛林承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贵C×××××号车在人寿财保公司投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张国范的医疗费为4920.19元、护理费为937元、住院生活补助费为7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交强险是为保证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第三人能够得到及时医治和基本赔偿的强制保险,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交强险不分责不分项,更能体现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故人寿财产保公司主张分责分项赔偿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人寿财保公司主张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本案中张国范的损失应由人寿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庭审中,双方对张国范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的具体损失额予以了确认,且双方所认可的损失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人寿财保公司的赔偿范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张国范主张的交通费,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交通费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国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共计6557.19元;二、驳回原告张国范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