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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彧孜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彧孜,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1号原告:黄彧孜,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琳、王建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彧孜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彧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彧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彧孜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