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黄彧孜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彧孜,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61号原告:黄彧孜,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碧琳、王建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学院园3层301室。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彧孜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彧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彧孜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彧孜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潘 筝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王梦婷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