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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商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春彪与王年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彪,王年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商初字第960号原告:陈春彪,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泉,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年勇,男,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陈春彪与被告王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陈春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春彪撤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保全费3120元,共计7580元,由原告陈春彪负担。审 判 长  孙庭武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孙立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安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