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顾书怀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书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1650号原告顾书怀,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梅宏修,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王素芳,女,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登封市。梅小军,男,汉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书怀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