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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树红与段庆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红,段庆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红,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段庆雄,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宜良县。杨树红与段庆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云0125民初81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标的为执行款10650元,执行费60元。经执行,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19.75元,申请人对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0125民初819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楚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