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899刘振亚与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亚,刘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亚,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建东,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振亚与被执行人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110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建东偿还原告刘振亚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000元,合计370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1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10000元,余款17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刘建东未按约履行,则另加支付违约金3000元,原告刘振亚可就未得款项及违约金3000元一并提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刘振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振亚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于2017年2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向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017年4月24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5月10日偿还申请人2000元。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