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湖西路228号轻纺大厦B楼。负责人:傅金雷,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亮,浙江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外商投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张泉。被申请人: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友兴。被申请人:钱张泉,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人:沈菊香,女,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诉被申请人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钱江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钱���家具工业有限公司、绍兴柯桥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绍兴县钱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张泉、沈菊香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