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芬,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朱方波,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2634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宇道1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956415。法定代表人应继红。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11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71654X。法定代表人吴蓬苗。被执行人张海芬,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市豪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紫微社区徐家岙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39692。法定代表人张海芬。被执行人舟山豪舟混凝土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老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97620310。法定代表人张海芬。被执行人朱方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舟山骅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老塘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68326537。法定代表人张海芬。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隆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3999084.4。本院于2016年12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方波、张海芬名下的房产,本院正在依法处置,待变现后参与分配,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2634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