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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306孙新中与金同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新中,金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孙新中,男,,住开发区被执行人:金同成,住连云港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商初字第0096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孙新中与被执行人金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商初字第009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