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何为华、肖冬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为华,肖冬荣,肖梅英,肖庆生,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何为华,女,1932年6月17日出生,84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肖冬荣,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63岁,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肖梅英,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54岁,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肖庆生,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50岁,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何军,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号码3408021971063004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7)皖08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冬荣、肖梅英、肖庆生、何军银行存款4731.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肖冬荣、肖梅英、肖庆生、何军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扣留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