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程丽琴与郝炎良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丽琴,郝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635号申请执行人程丽琴。被执行人郝炎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丽琴诉被执行人郝炎良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郝炎良给予被告程丽琴一次性生活帮助费1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郝炎良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丽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郝炎良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丽琴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郝炎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郝炎良尚欠申请执行人程丽琴10000元。如申请执行人程丽琴发现被执行人郝炎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