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慕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慕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民特5号申请人:慕某,男,201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申请人慕某与被申请人张海宁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8日,张海宁持身份证到本院报告其并未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静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