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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鸿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鸿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1991号原告: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永红路74号。法定代表人:任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建伟,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淼,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鸿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虹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安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丽,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回族,新疆鸿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鸿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土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取25元(因原告已预交5937.1元,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故本院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应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即25元,本院依法退还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12.1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天圣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