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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与唐山仁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唐山仁济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民初1300号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路北侧光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波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巍、王旭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仁济医院,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华府小区201-5。法定代表人:周亚子。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仁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仁济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清所欠货款6888.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山仁济医院与原告有业务关系,截止到2016年6月12日欠下我公司货款6888.4元,至今未清偿,已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为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唐山仁济医院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双方对各自的企业资质、业务员授权情况、货物送收义务等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被告授权王岩负责在原告处的采购事宜,并负责收货工作。2016年6月12日,王岩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款单,金额共计6888.4元。本院认为,被告唐山仁济医院购买原告的货物后,其代理人王岩为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6888.4元的欠款单,被告唐山仁济医院拖欠原告货款6888.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原告催要货款时,被告依法应当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唐山仁济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康伴医药有限公司货款688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山仁济医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