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凤舞与董良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舞,邵桂芬,董良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15号原告:高凤舞,男,汉族,1950年9月26日生,住舒兰市。被告:邵桂芬(死者配偶),女,汉族,1964年12月12日生,住舒兰市。被告:董良(死者儿子),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舞诉被告邵桂芬、董良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邵桂芬、董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凤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00元免受。审判员 李福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嘉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