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执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刘杰、武建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刘杰,武建珠,蒋佳敏,蒋炳煜,曹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21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常州市怀德中路8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波,该分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刘杰,男,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武建珠,女,汉族,1989年4月2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蒋佳敏,男,汉族,1987年2月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蒋炳煜,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曹桂芳,女,汉族,1964年8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刘杰、武建珠、蒋佳敏、蒋炳煜、曹桂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623.73元、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5797元、案件受理费2393.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36584.2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杰、武建珠、蒋佳敏、蒋炳煜、曹桂芳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现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本院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笑一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圳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