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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7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张光菊、罗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菊,罗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7执67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菊,女,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被执行人罗慧,女,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平塘县。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光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罗慧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书未履行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英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