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启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启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3603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启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启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