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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737号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万年大道东侧(优诗美地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秀美,仪征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国军,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众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