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执4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吴大云与胡云金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大云,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胡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153号申请执行人:吴大云,男,1952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787224。法定代表人:胡云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胡云金,男,1963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吴大云申请执行重庆耀恒齿轮有限公司、胡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10执4153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在两年之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谭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