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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3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与徐伟泉范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徐伟泉,范树英,冉光冰,曹雪,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36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西段1128号。负责人:龚兵,该行行长。被告:徐伟泉,男,生于1990年8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范树英,女,生于1985年6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光冰,男,生于1987年9月3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曹雪,女,生于1987年1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XX,男,生于1971年12月1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诉被告徐伟泉、范树英、冉光冰、曹雪、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徐伟泉、范树英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6740元退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