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关明申请执行兰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明,兰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关明,男,1962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兰华平,男,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王关明与兰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兰华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