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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关明申请执行兰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关明,兰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关明,男,1962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兰华平,男,1973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王关明与兰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兰华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续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