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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狄俊娟、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狄俊娟,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狄俊娟,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明,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73号。法定代表人:孙荣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狄俊娟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狄俊娟主张借款是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提供汇款凭证,其一审没有提供,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中上诉人狄俊娟提交了通过刘战均转账18万元的银行凭证,刘战均也证实该款属于狄俊娟,造成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另外,根据本案情况,狄俊娟是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重审时应要求其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狄俊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石 鑫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