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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89号原告:王某1,男,1957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侯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某2、侯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亮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