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389号原告:王某1,男,1957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被告:侯某,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王某2、侯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王亮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丽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