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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廖巧红、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巧红,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廖巧红,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中心1号楼1001,组织机构代码:66929978-8。法定代表人:杨庆民,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廖巧红与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5543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9661元。执行中,经查,涉及被执行人泉州市先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我院立案执行未执结有多起案件,且该公司的财产因另案(【2016】闽05**执914号)被查封,银行帐户被冻结,目前财产正在处理中,另,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属待参与分配案款。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