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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郁海波与胡玥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海波,胡玥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147号原告:郁海波,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胡玥君,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凌,女,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负责人:吴素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宇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海波与被告胡玥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海波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经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郁海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郁海波负担。审判员  乔艳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