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407张兴媛与张德祥、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媛,张德祥,帅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媛,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德祥,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帅春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媛与被执行人张德祥、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兴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