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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407张兴媛与张德祥、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媛,张德祥,帅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媛,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张德祥,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帅春华,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兴媛与被执行人张德祥、帅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张兴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14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