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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唐毅与陈传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毅,陈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唐毅,男,汉族,1972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陈传清,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传清应向申请人唐毅支付借款本金27.6万元,案件受理费544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 杰审判员 颜长江审判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