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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淑琴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02执210号王淑琴,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区工农铁路家属楼*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0××××5373吕世香,女,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1-2-402王淑云,女,1947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村,联系电话180××××3655王敏,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所地住址同上王道生,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大道××单元××室王道刚,男,195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大道××家园小区××单元××号王道海,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红旗北路益鑫里王淑琴申请吕世香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04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琴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沧州市中级人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权秀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