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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金学与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学,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1566号原告:蒋金学,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为珍,执行董事。原告蒋金学与被告招远市工具有限公司返还财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蒋金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金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金学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