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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东兴五牛种养有限公司、赵书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安县东兴五牛种养有限公司,赵书才,邵国芳,邵东,邵传林,王之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东兴五牛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漳河店镇东漳河村。法定代表人:张付栋。被执行人:赵书才,男,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邵国芳,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邵东,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邵传林,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王之坡(波),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东兴五牛种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书才、邵国芳、邵东、邵传林、王之坡(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越兴审 判 员  师 甲人民审判员  孙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振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