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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左增林、左世明等与王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王民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966号原告:左增林,男,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原告:左世明,男,汉族,现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原告:随宝安,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随延普,男,汉族,现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马家让,男,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被告:王民强,男,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原告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与被告王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左增林、左世明、随宝安、随延普、马家让负担。审判员  段群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鲁亚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