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修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修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490号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前进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049760793(1-1)。法定代表人:王运通,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戴修超,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闫庙行政村代桥**号。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修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修超的银行存款38019.3元。案件申请费400元,由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