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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孟庆波、王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波,王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波,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山东省临邑县。被执行人:王沪,男,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沪在其各银行帐户内存款28320.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款项28000.00元,执行费32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8320.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岐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