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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炳庆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炳庆,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马炳庆,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军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炳庆与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4日做出的京怀劳人仲字[2017]第328号裁决书,裁定被告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马炳庆工资补偿等合计4.575343万元,现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炳庆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马炳庆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信息,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投资公司账户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马炳庆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马炳庆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时代科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