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李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李占会,张进荣,朱秀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丰城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395050-2。代表人房涛,主任。被执行人李占会,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进荣,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朱秀本,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丰城分理处与被执行人李占会、张进荣、朱秀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0)即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