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全成故意杀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279号罪犯王全成,男,1972年12月8日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0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全成犯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将王全成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12月将王全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5年2月将王全成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5个月、1年6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全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全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全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