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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2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2900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经济合作社,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90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法定代表人:凌生元,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天舒,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法定代表人:林开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经济合作社与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西侧工业用途房产(无证)、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等资产(详见清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苏E×××××汽车三辆,上述房产及设备、车辆本院在评估处置中,因涉多案查封,故本案将参与分配。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分别为2015相执字第3200号、2015相执字第3303号、2016苏05**执15号、2016苏05**执918号等,上述案件均未有效执结。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房产、车辆、机器设备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