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西双胞胎控股有限公司、贺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双胞胎控股有限公司,贺太元,吕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双胞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职务:总裁。被执行人:贺太元,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吕艳华,女,197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江西双胞胎控股有限公司与贺太元、吕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各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到吕艳华名下位于冷水滩区某某号房产(证号:714005182;面积:10.82平方米)并查封,经申请执行人反馈暂时不处置;查询并扣划了吕艳华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账户62×××17存款31000元;查封了贺太元永州市惠康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反馈暂时不处置;本案执行标的为2818.5万元,截止2017年5月19日止,执行到31000元,未执行到位2815.4万元。鉴于上述调查结果,现确认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确认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小玲审 判 员 李洪保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学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