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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执7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肖树宝与肖水吉、阮学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树宝,肖水吉,阮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7436号申请执行人肖树宝(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宝亿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肖水吉,男,1958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阮学兰,女,198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肖树宝(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宝亿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诉被告肖水吉、阮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肖水吉、阮学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肖树宝(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宝亿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肖水吉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费损失50,000元;如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申请人有权与被执行人肖水吉协商,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与阮学兰协商,以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后的价款按相应抵押顺位优先受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5,76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支付执行费37,90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肖水吉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阮学兰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沪松公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产(期限至2020年4月10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因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系统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肖树宝(上海市松江区永丰街道宝亿建材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被执行人肖水吉、阮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