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7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余与叶晓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余,叶晓丽,翁庆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091号原告:张余,女,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叶晓丽,女,汉族,1989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第三人:翁庆红,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张余与被告叶晓丽、第三人翁庆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骁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