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梁朝栋、梁二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梁朝栋,梁二宽,王合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5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95996747X。负责人:谢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郏县。农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靳旭红,男,196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郏县。农行员工。被告:梁朝栋,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梁二宽,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郏县。被告:王合生,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梁朝栋、梁二宽、王合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