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亚楠、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亚楠,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耿亚楠,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申请执行人耿亚楠与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法执字第4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道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