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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亚锋与胡胜利、胡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锋,胡胜利,胡振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李亚锋,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胡胜利,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7196908090057。被执行人胡振振,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8907210050。本院在执行李亚锋与胡胜利、胡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胡胜利、胡振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胜利支付申请执行人李亚锋借款97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100元,被执行人胡振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胡胜利、胡振振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李亚锋与被执行人胡胜利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