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浩、李军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浩,李军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4年12月1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李军坡,男,1983年9月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8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军坡银行存款18519.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丁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