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玉典与吕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典,吕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700号原告:张玉典,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吕跃辉,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典诉被告吕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典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缓交),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玉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涛审 判 员 王增燕人民陪审员 王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