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王关根与冯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关根,冯其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4民初1287号原告:王关根,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兰英,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其良,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王关根为与被告冯其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兰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450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曾发生助剂买卖业务,经结算,被告于2008年10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2008年10月5日欠王关根货款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伍(324500元),于20010年10月4日归还。欠款人:冯其良,2008年10月5日,33068279011505。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支付。原告认为,上述欠条是被告亲笔出具并签名捺印,对其中内容有歧义之处应自负不利后果,现还款期限明显有误且不合常理,应视作未约定,原告有权随时主张归还欠款。原告现向本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享有答辩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欠条,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买卖业务,被告于2008年10月5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2008年10月5日欠王关根货款合计人民币叁拾贰万肆仟伍(324500元),于20010年10月4日归还欠款人:冯其良2008年10月5日33068279011505”。该款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货款3245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该货款及自起诉日起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其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关根货款324500元,并支付从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校 军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樊 新 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洁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卖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