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2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谢志祥、陈俊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志祥,陈俊海,苏旖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27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谢志祥,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俊海,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旖旎,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谢志祥与陈俊海、苏旖旎民间借贷纠纷即(2016)闽0524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谢志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未按时申报财产状况;其已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5日至被执行人苏旖旎所在单位进行送达相关执行材料并督促履行;于2017年5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陈俊海银行存款19779元,余款本院将继续冻结,待进一步扣划、分配。经网络执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状况,该财产调查状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线索作进一步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谢志祥发现被执行人陈俊海、苏旖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庄志强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伟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